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第1499号
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里华府。
法定代表人:刘明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超,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付淑园,女,汉族,1984年12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付淑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谊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