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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第1499号

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超、付淑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超,付淑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第1499号

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里华府。

法定代表人:刘明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超,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付淑园,女,汉族,1984年12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付淑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谊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