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初29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泊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圣,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随县万和镇湾美娱乐城。住所地:湖北省随县万和镇。
负责人:刘珠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为,该娱乐城职工。代理权限:参与一审诉讼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及签署和解协议,代为撤诉,代为签收全部法律文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随县万和镇湾美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随县万和镇湾美娱乐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邓 明
审 判 员 孙 峻
人民陪审员 钱显成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