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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3587号

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月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月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587号

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洪湖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薄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忠,该公司职员。

被告:吴月恒,住天津市红桥区。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月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