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587号
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洪湖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薄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忠,该公司职员。
被告:吴月恒,住天津市红桥区。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月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