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更57号罪犯马伟,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铁路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杭铁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9日、2015年5月28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0日止。经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于2015年第一季度至2016年第三季度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共获得监狱四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季度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马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张立
审判员 严怀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华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