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676号原告王某1,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王某2,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 郑元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解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