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6民初676号

王某与王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676号原告王某1,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王某2,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  郑元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解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