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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532号

2532陈宇与欧乾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宇,欧乾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532号

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欧乾鹏,199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陈宇与被告欧乾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陈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汤晓青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