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532号
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欧乾鹏,199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陈宇与被告欧乾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陈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汤晓青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