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迪
秦某某、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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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