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277号原告闫利,男,汉族,住巴彦县。原告闫景文,男,汉族,住巴彦县。被告巴彦县人民政府,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董绍涛,职务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利、闫景文与被告巴彦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利、闫景文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利、闫景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利、闫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钟学文
审判员 吴海峡
审判员 梁树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