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执恢182号

申请执行人蒋凤与被执行人杨建林、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凤,杨建林,蒋冬梅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蒋凤,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建林,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冬梅,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凤与被执行人杨建林、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继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