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财,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立明,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文财与被执行人张立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伟海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纯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