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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恢9号

范文斌与刘宗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文斌,刘宗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范文斌。

被执行人:刘宗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文斌与被执行人刘宗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确定执行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剩余案件款19596.4元,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0023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执行员王华忠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