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336号罪犯左佐,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泗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泗刑初字第0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月20日本院以(2016)苏04刑更6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左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左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左佐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系累犯,
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左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一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军
审判员 费 亮
审判员 蒋亚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