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522号
原告:罗家义,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高新华,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了原告罗家义诉被告高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罗家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家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家义承担25元,退付原告25元。
审判员 文永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英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