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3民初522号

原告罗家义诉被告高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家义,高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522号

原告:罗家义,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高新华,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了原告罗家义诉被告高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罗家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家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家义承担25元,退付原告25元。

审判员  文永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英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