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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806号

张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806号

原告:张某,女,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常某,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明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银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