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068号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中汇洗选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南桐镇501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39801279H。投资人:陶益,男,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市振兴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盛大道26号。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中汇洗选厂诉被告重庆市振兴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本院在开庭前依法按照原告填写的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中汇洗选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14元,减半收取计5857元,由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中汇洗选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 朋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维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