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065号
原告:重庆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鲁班路,社会统一代码91500228784231527J。
法定代表人:陈妍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家明,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祥明,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重庆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高 燎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