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李怀江,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东段***号财政局***号。被执行人傅雪峰,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东段**号。买受人郭文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龙阳村*组。李怀江申请执行傅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傅雪峰位于蒲城县城关镇红旗路中段天元小区四号(房权证号:蒲房权证城登有字第42**号)房产一处。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该房产处置达成一致,双方约定将该房产以总价5300000元卖给买受人郭文成。
本院认为:该变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原傅雪峰名下位于蒲城县城关镇红旗路中段天元小区四号(房权证号:蒲房权证城登有字第42**号)房产归买受人郭文成���有,本裁定送达后,所有权转移给郭文成。
二、买受人郭文成可持本裁定在相关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身份证号码:61212819680115521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成海
审 判 员 屈晓军代
审判员 何汉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保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