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执3号
申请执行人:陈进焜,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台湾地区,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委托代理人:钟庆阳,男,1944年6月10日出生,住台湾地区,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执行人:梁远贵,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张华娟,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梁远平,女,1984年6月4日出生,住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执行人陈进焜与被执行人梁远贵、张华娟、梁远平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梁远贵、张华娟、梁远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梁远贵、张华娟、梁远平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陈进焜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30000元人民币;向申请执行人陈进焜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3980元、执行费48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自2017年3月15日起由被执行人梁远平向申请执行人陈进焜每月还款50000元人民币,至2017年9月30日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0000元人民币。申请执行人陈进焜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截至2017年5月8日,被执行人梁远平已向申请执行人陈进焜还款10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进焜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桂06执3号案件的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3980元、执行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被执行人梁远贵、张华娟、梁远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 振
审判员 钟 蕾
审判员 韦著敢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小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