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693号
原告:舒登,女,汉族,1967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裕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312997XM,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焱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登与被告河南裕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8日,原告舒登以与被告河南裕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登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1元,减半收取5350.5元,由原告舒登负担。
审判员 李逊仙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周梦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