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4执319号之一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与尹心涛、黄志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尹心涛,黄志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119129-5号,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凤凰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宗政,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被执行人:尹心涛。

被执行人:黄志丽。南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尹心涛、黄志丽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鄂0624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拆除被执行人违法建筑条件还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拆除违法建筑条件具备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徐明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