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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396号

谷佳、陈巧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佳,陈巧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谷佳,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工商局武昌区分局杨园工商所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陈巧荣,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江汉区。关于谷佳诉陈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鄂0107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谷佳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陈巧荣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谷佳偿还人民币48,954.60元;2、向申请执行人谷佳支付利息1,631.82元(以48,954.6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7年3月20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8日止);3、承担执行费1,150元,执行费652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巧荣银行存款人民币52,388.4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旗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苏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