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5民终362号

李庆范与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庆范,王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民终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范,男,汉族,1956年9月2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惠,女,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章,本溪市明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庆范因与被上诉人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庆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惠给付租金及银行利息,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王惠是本溪市平山区某某网吧的法人,王惠出来为她三姨李某1签订了租赁协议、按了手印,王惠理应承担还款责任。王惠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李某1向李庆范实际借款3.5万元,加上利息1.5万元,形成了5万元的收条。李庆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惠立即返还租金5万元,并承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20日,李庆范(丙方)、王惠(甲方)及李某1(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租期十年,租金五万元人民币,含房屋面积设备。

二、暂时由乙方管理,期间产生的税费等由乙方负责。……”。2013年李某1向李庆范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李庆范租用款(某某网吧)五万元整收款人:李某12013.4.22”。一审法院向李庆范释明需追加李某1为被告,李庆范不同意追加。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庆范、王惠及李某1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王惠是否应返还租金。李庆范陈述中自认实际欠款人为李某1,本案事实为李某1欠其5万元,经释明后李庆范不同意追加李某1为被告,属于李庆范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案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签订租赁协议不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对李庆范主张的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李庆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李庆范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惠是本溪市某某网吧登记的投资人,由案外人李某1实际经营。李庆范与李某1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因李某1未向李庆范归还借款,2013年4月22日,李庆范(丙方)、王惠(甲方)及李某1(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乙方经协商,将平山区某某网吧(因急用钱)以低价租给丙方经营,具体条件如下:

一、租期十年,租金五万元人民币,含房屋面积88平方米、35台电脑,手续齐全,5万元一次付清,由乙方领取。

二、暂时由乙方管理,期间产生的税费等由乙方负责。……”。随即,李某1向李庆范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李庆范租用款(某某网吧)五万元整收款人:李某12013.4.22”。协议签订后,李某1继续经营某某网吧,后某某网吧停止经营,李庆范提起了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因某某网吧原来的实际经营者李某1未向李庆范归还借款,李庆范、李某1、王惠才签订了关于某某网吧的协议书,由李某1向李庆范出具5万元的网吧租金收条。虽然三方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体现为租赁合同关系,但李庆范未实际租赁经营某某网吧,王惠也未收到租金。本案的法律关系非租赁合同纠纷,实为李庆范与李某1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由上诉人李庆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广宇

审判员  许 晶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金路峰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