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979号
原告:包头市鑫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东路以西文学道以北福泰嘉苑318号底店,组织机构代码07836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维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毅,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立山,该公司职工。
被告:翟华炎,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包头市。
原告包头市鑫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华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包头市鑫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鑫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包头市鑫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 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祖国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