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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254号

腾云飞与李肖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腾云飞,李肖阳,腾云飞,李肖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腾云飞。被执行人李肖阳。申请执行人腾云飞与被执行人李肖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程天民

代理

审判员  王小惠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