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037号
原告:西安联兴金属吊顶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祥。
委托代理人:蔡燕,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联兴金属吊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联兴金属吊顶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联兴金属吊顶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联兴金属吊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原告西安联兴金属吊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迎珍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