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423号
原告:马秀兰,女,194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潘彦春,男,47岁,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马秀兰与潘彦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马秀兰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马秀兰负担。
审判员 胡洪彬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谢承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