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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423号

马秀兰与潘彦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兰,潘彦春,马秀兰,潘彦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423号

原告:马秀兰,女,194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潘彦春,男,47岁,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马秀兰与潘彦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马秀兰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马秀兰负担。

审判员  胡洪彬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谢承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