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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执异9号

马明强宋春风与新疆鑫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明强,宋春风,新疆鑫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异9号案外人:马勇,男,汉族,1978年10月7号,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汪风,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马明强,男,汉族,1958年8月28日出生,兵团一运司下岗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宋春风,女,汉族,1958年4月10日出生,新疆建材研究所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水磨沟区。。两申请执行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丁强、和玥,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鑫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达坂城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白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新疆鑫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马明强、宋春风与被执行人新疆鑫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乌仲裁字第0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马勇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中,马勇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勇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勇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刘丽平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白 冰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白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