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987号原告赵焕民,村民。原告程若艳,村民,系赵焕民妻子。原告赵斌,村民,系赵焕民及程若艳儿子。委托代理人吴平均,陕西澄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樊少锋。被告樊奕辰,职工。本院受理原告赵焕民、程若艳、赵斌诉被告樊少锋、樊奕辰共有纠纷一案后,被告樊少锋、樊奕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樊少锋、樊奕辰以其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三原县交大康桥小区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樊奕辰户籍地在陕西省三原县,被告樊少锋经常居住地在交大康桥小区,有小区物业及居委会出具证明。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三原县,故本案应由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樊少锋、樊奕辰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5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车晓鹏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