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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白春侠与被执行人张兴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春侠,张兴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白春侠,女,193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XX镇XX村X组。

被执行人:张兴虎,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X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春侠与被执行人张兴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蒲民初字007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景 涛

审 判 员  杨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孟 梦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