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696号原告胡强,男,199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徐前灿,咸宁市咸安区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建兰,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袁志刚,男,1980年8月11日,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系被告袁建兰的弟弟,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胡志红,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路43号。负责人黄元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强诉被告袁建兰、胡志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胡强负担。
审判员 万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钱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