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328号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学民,职务理事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兴隆县兴隆镇西大街100号。委托代理人李长海,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东闫杖子村。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被告佟文龙,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佟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马宝春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袁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