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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131号

申请人毛建华与被申请人付德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德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31号申请保全人:毛建华,男,汉族,身份证号:511202197602262515,住重庆市开县敦好镇正鹤街129号。

被

申请人:付德海,男,汉族,身份证号:372401197703277715,住德州市德城区抬头寺乡杨胡店村7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毛建华与被申请人付德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民初1162-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付德海鲁NLG5**号普通汽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 东××××年××月××日

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