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926号
原告:威海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223431X5),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一区-19号。
法定代表人:尹绍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泳,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大伟,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威海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威海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威海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辛 科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苏雯
书 记 员 徐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