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674号罪犯倪波,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以罪犯倪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1808号刑事判决,认定倪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倪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具有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形,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倪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志红
审判员 李山中
审判员 陈胜泉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梅琼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