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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186号

武汉中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武汉中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186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中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胡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长青,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人武汉中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餐饮公司)与被申请人杨XX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百餐饮公司请求撤销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裁字(2016)第181号仲裁裁决书,本案相关费用由杨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中百餐饮公司与杨XX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与其产生劳动争议,中百餐饮公司无须为杨XX缴纳社会保险费。杨XX的工作单位是具有独立用人资格的武汉市青山区楚天人家美食城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杨XX与美食城产生劳动争议后,误认为美食城属于中百餐饮公司所有,遂将中百餐饮公司诉至仲裁委,仲裁委在送达申请通知书时,由于中百餐饮公司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对通知书进行了签收。但该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向仲裁委进行说明,也没有参加庭审。出现上述仲裁结果,是中百餐饮公司工作人员不熟悉法律程序造成的,仲裁裁决主体认定是错误的。杨XX称:我在中百餐饮公司应聘,应当与中百餐饮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百餐饮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杨XX与武汉市青山区三千尺火锅店劳动合同;2、武汉市青山区三千尺火锅店和武汉市青山区楚天人家美食城营业执照;拟证明中百餐饮公司与杨XX没有劳动关系。杨XX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时,武汉市青山区三千尺火锅店还未成立。经审核,武汉市青山区三千尺火锅店注册时间是2016年5月31日,杨XX与武汉市青山区三千尺火锅店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2014年12月1日,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达到中百餐饮公司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杨XX2014年12月1日入职中百餐饮公司,2016年10月28日,杨XX与中百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杨XX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800元,杨XX在中百餐饮公司工作期间,中百餐饮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百餐饮公司参保经办机构为武汉市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杨XX于2016年11月8日向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青劳人仲裁字(2016)第181号终局性仲裁裁决:中百餐饮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杨XX申报缴纳2014年12月至2016年10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应补缴险种、应补缴年限和应补缴金额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杨XX应担个人应补缴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劳人仲裁字(2016)第181号仲裁裁决载明系终局性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之规定,本案应审查的是中百餐饮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中百餐饮公司主张与杨XX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应为杨XX补缴社保。杨XX在申请仲裁时提交的关于餐饮公司张海松等同志任免的通知、关于餐饮公司相关同志任免的通知、员工调动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辞职报告、邮寄单据、离职申请书、餐厅员工离职交接清单、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刑初35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足以证明中百餐饮公司与杨XX建立劳动关系。中百餐饮公司主张与杨XX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应为其缴纳社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百餐饮公司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武汉中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裁字(2016)第18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中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海波

审判员  廖艳平

审判员  陶 歆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章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