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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158号

付用芹与林州市旭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付用芹,林州市旭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州市桂林镇北马巷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桂林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158号

原告:付用芹,女,汉族,1947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旭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路1号行政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轩,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院1幢。

被告:林州市桂林镇北马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北马巷村。

法定代表人:王龙江,系该村主任。

被告:林州市桂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

法定代表人:申海吉,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付用芹与被告林州市旭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林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公司)、林州市桂林镇北马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马巷村委会)、林州市桂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桂林镇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付用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土地赔偿款105000元;2、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林州市桂林镇北马巷村岭西自然村村民,承包了本村一山坡(现还剩25年承包期限)。现二被告将在本村修建光伏发电工程,需占用原告所承包的山坡以及坡间耕种土地。修建中,二被告对原告坡间耕地未给予任何赔偿,在得知其他类似村民按每亩600元已经进行赔偿后,原告找村委会反映相关问题,村委会让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用芹在起诉被告林州市旭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州市桂林镇北马巷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桂林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错误,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用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林太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