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574号原告魏某某,现住长岭县。被告齐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 红 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雪娇(兼) 搜索“”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574号原告魏某某,现住长岭县。被告齐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 红 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雪娇(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