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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574号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574号原告魏某某,现住长岭县。被告齐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  红  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雪娇(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