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徐金广,男,汉族,住五莲县。
被执行人:五莲县金奥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许孟镇院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21200002151。
法定代表人:孙振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广与被执行人五莲县金奥特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厂房、设备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在其它案件中被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并依法查询了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军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王佃凯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于召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