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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629-1号

原告谢红霞与被告高占元、耿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红霞,高占元,耿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629-1号原告谢红霞,女,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高占元,男,汉族,1959年7月20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耿秀梅,女,汉族,1960年3月30日出生,住孟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红霞与被告高占元、耿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红霞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位于孟津县城关一中门口住宅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二被告位于孟津县城关一中门口住宅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宁一峰

审判员  谢玉臣

审判员  张兆萌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任晓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