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629-1号原告谢红霞,女,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高占元,男,汉族,1959年7月20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耿秀梅,女,汉族,1960年3月30日出生,住孟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红霞与被告高占元、耿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红霞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位于孟津县城关一中门口住宅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二被告位于孟津县城关一中门口住宅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宁一峰
审判员 谢玉臣
审判员 张兆萌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任晓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