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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084号

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武清区思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

主要

负责人:李春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雷,男,该中心业务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中信广场F区B-503。

法定代表人:张进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政府南侧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勇,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思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5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思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菊玲

代理

审判员  刘 艳

代理

审判员  尹 来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