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14日生,农民。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00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被执行人自愿给付申请人剩余款项12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案件款及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勇
审 判 员 杨福涛
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