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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恢106号

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14日生,农民。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00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被执行人自愿给付申请人剩余款项12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案件款及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勇

审 判 员  杨福涛

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