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79号原告李春光,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生,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被告青岛同三交警大队,住所地胶州出口收费站院内。
原告李春光与被告青岛同三交警大队其他一案,原告李春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里春光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光负担。
审 判 长 刘婷婷
审 判 员 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光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