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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行初79号

李春光与青岛同三交警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光,青岛同三交警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79号原告李春光,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生,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被告青岛同三交警大队,住所地胶州出口收费站院内。

原告李春光与被告青岛同三交警大队其他一案,原告李春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里春光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光负担。

审 判 长  刘婷婷

审 判 员  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光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