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182号
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福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潘玉银,女,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含山县。
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玉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依法处置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和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秀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丁园园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