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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365号

白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365号

原告:白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城北区。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40岁左右,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城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海义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