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365号
原告:白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城北区。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40岁左右,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城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海义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