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401号
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倪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春环,女,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詹胜男,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
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詹胜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肖金良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雅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