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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3322号

王心华与杨圣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心华,杨圣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3322号申请执行人王心华,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杨圣君,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心华与被执行人杨圣君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款项。申请人王心华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杨圣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成科执行员  郭万一执行员  朱韶丰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林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