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07号
原告:吴家玉,女,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莉,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文明,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吴家玉与被告尹文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申请了庭外和解期间。
原告吴家玉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家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家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吴家玉负担。
审判员 杨文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陆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