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保37号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奎涛,总经理。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现已部分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84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