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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907号

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与高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907号

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舒克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杰,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与高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照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何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