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907号
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舒克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杰,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与高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照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何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