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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451号

原告陈少云诉被告艾银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少云,艾银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451号

原告:陈少云,女,汉族。

被告:艾银华,男,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潇湘明珠1、2楼。

负责人:张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明,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陈少云与被告艾银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陈少云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陈少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陈少云负担。

审 判 员  杨德和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